区县级 · 发布日期 2026-10-12 · 官方发布
4批次不合格农产品,为何最终“不予处罚”?通海这份通告说清了
📄 本期公告名称(官方)
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9期)
📊 本期公布4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涉事经营者均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法不予处罚。
📍 发布地区: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
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6年第9期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本期涉及4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香辣、芒果、蜜薯、芹菜,经调查,涉事经营者均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属**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法不予处罚。
📋 不合格名单(本期完整)
| # | 被抽样单位 | 食品 | 不合格项目 |
|---|---|---|---|
| 1 | 通海大菜市场(经营者田某) | 香辣 | 镉(以Cd计) |
| 2 | 通海县佳某公司 | 芒果 | 戊唑醇;噻虫胺 |
| 3 | 通海县佳某公司 | 蜜薯 | 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噻虫嗪 |
| 4 | 通海大菜市场(经营者勤某) | 芹菜 | 毒死蜱 |
注:本表仅列不合格项目,官方未公布该批次检验实测值。
四个批次,问题各不相同
通海大菜市场销售的香辣检出镉(以Cd计)不符合GB 2762-2022要求;通海县佳某公司销售的芒果检出戊唑醇、噻虫胺,蜜薯检出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噻虫嗪,均不符合GB 2763-2026要求;通海大菜市场销售的芹菜检出毒死蜱,同样不符合农残限量要求。
“不予处罚”的依据
通告写明: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发布召回公告、积极改正,且属**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因此不予处罚。值得注意的是,四家经营者“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对经营者而言的重点
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并非生产者,如果履行了进货查验、能够说明来源,在符合条件时可以依法从轻或免予处罚。反过来,若进货台账缺失,责任就难以解释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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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几条实在的消费提醒
✅ 经营者务必保存进货凭证与供货方信息,这是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基础。
✅ 发现问题批次立即停止销售并发布召回公告,主动改正有助于减轻责任。
✅ 消费者买到疑似问题农产品,保留凭证并拨打12315反映。
✅ 蔬菜食用前充分清洗,根茎类尽量去皮。
✅ 建立简单的进货台账,记录日期、品名、来源与数量。
4批次不合格、4次不予处罚——
决定结果的不是运气,而是有没有那本进货台账。
作为经营者或消费者,你怎么看待“履行进货查验即可免罚”?欢迎留言。
📍 数据来源(官方):https://www.tonghai.gov.cn/thxzfxxgk/tzgg7022/20261012/1684280.html
本内容依据官方公告整理,最终以监管部门发布为准。
注:本条为核查处置通告,官方未公布检验实测值,仅公布不合格项目与处置结果。